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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北京健康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健康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北京健康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执行,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全部业务收支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部门与人员设置、财务审批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财务监督和财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部门与人员设置

第五条 本会设置财务部,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编制预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完整、准确编制财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六)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财务人员,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岗定责,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七条 财会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本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财会人员。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人员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本会办理资产清查、移交事项,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理工作。

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二) 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三)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五) 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六) 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十条 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十一条 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会作为财务档案保留原件。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理事会授权发生在年度预算内的收入和支出,所涉及的合同及费用支出最终审批权由会长审批。

本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支出,会长无权直接审核通过,须经理事会表决,且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可。

本会涉及的超年度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理事会授权金额在年度总预算5%以内的,可由会长审批决定;金额超年度总预算5%(含)以上的,须报理事会审议表决,且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本会所有费用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报,经由合规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分别提交秘书长和会长审批。各级审批职责和内容见《财务支付和报销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

同时,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秘书长直接负责的合同及费用支出须由会长按照审批程序行使最终审批权;会长负责的合同及费用支出须由秘书长按照审批程序行使监督审批权。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本会年度预算的编制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由财务部统筹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本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七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在年内每个季末,各部门可向财务部门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由财务部汇总,同时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后,报秘书长、会长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各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参照第二章第十二条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即部门预算调整金额在其部门预算5%以内的,由会长审批决定;超过5%(含)的,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筹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并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相关收入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会费收入

(一)定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二)会费收入的确认:非营利组织为了核算其根据章程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应当设置“会费收入”科目。在会费收入下分别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会费收入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限定性收入。但在实际业务中如因特殊情况产生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应将其计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会费收入通常情况下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二十三条 捐赠收入

(一)定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由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这里的其他资产包括债券、股票、产品、材料、设备、房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1、以货币形式体现的捐赠,以本会银行账户收到该笔捐赠并明确表达捐赠意向为确认依据,同时银行收款日为捐赠确认日期,最迟不得晚于收到捐赠货币当月最后一天。

2、以现钞形式体现的捐赠,以本会财务人员收到纸钞并完成清点和交接的当日为捐赠确认日,财务人员需在收到纸钞的3个工作日内将现钞存入本会银行基本户;若现钞为其他国家货币,财务人员应以存钞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按照折算后的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3、以实物形式体现的捐赠和其他形式资产体现的捐赠,须能准确计量该捐赠的价值,方可确认为捐赠收入。具体价值确认方式按照《北京健康促进会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4、捐赠收入应根据捐赠人是否对该笔捐赠的使用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区别为限定性捐赠(设置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和非限定性捐赠(未设置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对于捐赠的分类依据,应保留捐赠人做出意愿表达时的相关文件,例如捐赠协议、邮件及可查询存档的通讯工具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所有捐赠收入应经由财务、事务部、秘书长确认金额及捐赠方向及分类,并严格按募捐承诺及捐赠人的要求使用相关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捐款及捐赠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捐赠人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提供服务收入

(一)定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

提供服务收入属于交换交易收入一种,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确认和计量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计入“提供服务收入”科目。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实际业务中根据对“收入”是否设置限制,在“提供服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并根据提供服务收入的要求使用相关资金,按时提供和披露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本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补助收入

(一)定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补助收入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

政府补助收入应当在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得到政府拨款或给予补助时,应保留政府出具的合作协议、发放公告、公文等文件资料,计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存在限制,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并根据政府提供补助的要求使用相关资金,按时提供和披露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商品销售收入

(一)定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属于交换交易收入,在满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相关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收入是否存在限制,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并根据提供商品销售收入的要求使用相关资金,按时提供和披露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投资收益

(一)定义: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二)一般情况下,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三)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方向。

第三十条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指的是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收入确认原则

应当严格区分非交换交易收入和交换交易收入。会费、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而通过提供服务、出售物资、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则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支出:开展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二)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差旅费等;

(三)机构运营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租赁费、邮寄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四)其他支出: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有费用支出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所有费用支出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及规定的支出标准执行和管理,不得超出支出范围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项目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如确因项目需要,原则上单个项目实际结算金额允许在预算金额的3%或1万(孰低)以内变动;如超出上述范围,应提供详细说明,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审批通过后,同步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有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原则,不得逾越审批流程支付、报销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暂(预)付款等,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确需在业务活动中支付现金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办理临时备用金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等直接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支出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业务活动成本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为实现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目标,提供服务或者开展公益项目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活动成本应按项目或业务大类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三)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本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资金性质分为慈善活动支出和服务性收入活动支出,须按开展项目或活动事先获得内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1、慈善活动支出

慈善活动支出指为提供慈善服务、实施和管理慈善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主要包括:

(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2)为实施和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和会议、培训、宣传、评估等费用,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2、服务性收入活动支出

服务性收入活动成本是指开展慈善活动以外的项目活动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硬件物资采购费用,指为实现项目活动目标而发生的硬件物资采购费用以及与采购物资运输相关的运杂费。

(2)第三方服务采购费用,指为实现项目活动目标而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相关服务的费用,包括咨询费用、会议费、场地费用、活动期间参与人员餐饮费、差旅费、培训课程设计费用等。

(3)项目劳务费用,指为实现项目活动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 管理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本会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会管理费用具体可包括:

1、理事会经费

2、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等;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筹资费用

(一)筹资费用指本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二)单次募款活动的成本不得超过该次募款所得总额的10%。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十五条 某些支出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资产管理主要指:货币资金、往来款、对外投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既要保证符合本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资产的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资产类别配备资产管理人员,严格核查控制,每年年末清查一次。        

第四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本会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以及资金流的合理安排。本会货币资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根据业务需要情况,本会库存现金的规定限额为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如遇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及时向秘书长通报,做好保卫值班工作。

2、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3、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部负责人(或授权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本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会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2、本会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对公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4、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原则上,未达账项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十九条 往来款的管理

(一) 往来款的分类:往来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二) 往来款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财务部要定期组织检查、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算、清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 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要按照责任部门、责任人逐笔记账。

(四) 往来款的监督检查。财务部要定期对往来款明细余额和账龄情况进行分析,并与主责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核对,了解和掌握往来款项的实际情况。对于应结未结且账龄较长的往来款项责任人要说明原因,报告催收催缴及其落实情况,拟定处理措施并明确结算时间。

(五) 往来款的清理核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责任人提交核销款项的申请报告,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财务部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核销。

第五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指本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捐赠物资等。

财务部门是实物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综合部门是具体实物管理部门,其管理详见《北京健康促进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会,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无形资产的表现为: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特许使用权、软件服务和土地使用权等。

(三)建立无形资产台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进行无形资产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

本会对外投资活动依据《北京健康促进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采取往来结算款项明细核算,及时跟踪往来结算款项办理进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票据指本会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取的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

财政票据主要包含捐赠票据和会费票据,税务票据主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五十五条 票据的领购

所有票据均由财务部专人负责领购与保管,并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相关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及结存。

第五十六条 票据的使用

(一)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费统一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

(二)接受捐赠,应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捐赠票据。

(三)提供服务,应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五十七条 票据的开具

财政票据的开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有关协议及收入类别,且确认资金到账或其他形式资产在库后,由财务部专人开具会费票据或捐赠票据。

税务票据的开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有关协议及收入类别后,按照协议约定确认符合开票要求后,由财务部专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五十八条 票据的管理

财务部设立财政和税务票据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核查票据使用情况。同时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票据使用设备、账号和密码,如有遗失,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薪酬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建立公平、合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本会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本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监督。本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本会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定期向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需求部门负责提供,财务部门配合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核对确认报告财务数据。

第六十六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时,按规定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内容,完成清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六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本会收入、成本及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六十九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本会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利益相关方了解本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七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本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本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包括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七十五条 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十六条 本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及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康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健康促进会2023年12月26日第八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